(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人在7月27日收到被湖南溆浦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文书编号(2023)湘1224财保 62号,但本人未收到任何书面,电话和短信等通知。联系了留的电话:0745-3323069对方是一个男士,他说是溆浦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是湖南溆浦县驰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的,他也能明确告知我是哪个平台将债权转让的,也提供给我那个公司的联系方式和微信,这明显就是催收公司的人员冒充的法院人员。我查了下这个公司于23年4月24日成立,到现在也才成立3个月,明显就是个催收公司。网贷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被多次转让给不同债权方,个人信息被严重泄露,由于债权主体存在多方,关系混乱,结清存在安全隐患。
民法典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务,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溆浦县法院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核实财产保全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就对我实施限制。还有就是财产保全要在合理合规的条件下进行,适当的进行保全可以理解,但是溆浦县法院对我名下的所有微信账户都进行了微信支付限制,导致我无法正常生活,坐不了公交车,买不了生活必须品、吃不了饭,孩子买不了书等等,司法的基本使命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是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公民正常生活和个人权利,同时也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觉得更像是非法催收的保护伞。
本人在山东,财产也是在山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财产保全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湖南溆浦县人民法院无财产保全管辖权。现提出对管辖权进行复议,并要求法院撤回受理,尽快解除消费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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