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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贾增远)禁渔和禁猎作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制度和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保证生物种群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北京市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一切非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每年4月1日起,密云水库进入长达6个月的禁渔期,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鱼作业。
日前,密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捕鱼、非法狩猎共同犯罪案件,四名被告人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外,均获半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至2022年5月间,郭某、雷某、宋某、曹某多次相约到密云区高岭镇河域内电鱼。2022年5月30日晚,四人在高岭镇域潮河主河道内,采用电鱼方式捕获鲫鱼、麦穗鱼、马口鱼、宽鳍鱲等鱼类,被执法民警当场查获。除去部分被食用或已腐败的鱼类之外,剩余扣押鱼类总重量694.88克。郭某、雷某、宋某在被抓获后,又如实交代了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2021年10月19日至20日,三人在高岭镇山区树林内,使用弹弓、强光手电、热成像仪等禁用工具和夜间照明行猎等禁用方法,捕获雉鸡1只。
在案件查处阶段,密云区农业农村局就赔偿事宜与四被告人进行磋商,四被告人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与密云区农业农村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各自缴纳了1100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在密云区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委托第三方机构用缴齐的赔偿金采购了品种、数量、质量达标的鱼苗,运送至密云水库指定位置,按照有关放流技术规范进行增殖放流。密云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现场监督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雷某、宋某、曹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郭某、雷某、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在查处期间已经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郭某、雷某、宋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非法狩猎罪行,有自首情节,均依法从轻处理。最终法院判决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并没收作案工具。
典型意义
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仅应当为其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应当履行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本案中,四被告人违反法律法规,既非法电鱼又非法狩猎,分别被依法处以刑罚。此外,四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生物资源受损,依法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及修复的民事责任,四被告人在行政查处期间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系积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的体现。刑事惩治与民事修复功能并用,既彰显了环境资源审判的司法理念和价值取向,又实现了惩治犯罪和生态修复的有机统一。(来源:密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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