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徒刑”。今天的热点事件,是沉重的颜色。
在曝出这起事件的媒体官网上,相关报道被标上了三个标签词:刺死、侮辱、高利贷。将它们的顺序倒过来,就是这篇媒体报道的梗概——一个逐步滑入绝望,并终于爆发的故事。
据媒体报道,2017年4月,山东女企业家苏银霞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后无力还款。在自家的公司里,苏银霞与儿子于欢被吴学占及手下限制自由。两天里,吴学占的“催债手段”不断升级。最“轻”的一种方法,是将苏银霞按进有污物的马桶里。种种令人难以启齿的凌辱,都是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进行,“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从现有信息看,当地警方的处置是:“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此时,情绪激动的于欢从桌子上摸出一把刀,捅伤了四名催债人。事后,一死,两重伤,一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媒体报道,法院认定,“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争议四起。
相信对于这篇报道,没有一名读者会不感到愤怒与震惊,小编也不例外。但在媒体披露本案已经进入二审阶段的现在,小编也不愿意轻易为风云激荡的舆论场,再添上一把火。哪怕这把火,是由正义感点燃。因无论以什么名义,烈火过后,焦土仅存。
在目前这个时刻,有两点,让小编选择慎言:一是媒体报道中,“另一方”说法的暂时缺失。在不平衡的信息面前,理性的判断无从做起。让“恶人”也说话,让参与处置的警方、法院方面的声音发出来,更有助于我们全社会厘清真相,并以此为基石,作出各自的价值选择;
二是舆论标尺和司法标尺并不总是统一的。此案已经上诉,对还在进行中的案件,我们既然期待全社会有足够的容纳度,让一切质疑自由发声,就应同时容许司法也有一定“定力”,在舆论鼎沸之中,坚持该坚持的东西,改掉必须改掉的东西。
在这个一切还在“进行时”的时刻,小编有三句话想说:
第一句:虽然风声四起,政法人应当感谢舆论监督,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对于这篇报道的“走红”,撰写报道的媒体记者,在微信朋友圈中留下了这样的文字:“平心而论,此稿质量上并非佳作,只是…..由人及己,使所有人茫然无措丧失了安全感,就像采访那夜我迷航在雾霾深重的麦子地里一样,让此事得到了格外的关切”。
这名记者有着无愧于这个职业的敏感性:安全感。三个字,一语中的。
社会公众对此事的高度关注,源自对两种公权力做法的不解:一个是警察,一个是法院。面对彼情彼景,他们的做法,是否违规乃至违法?相信此案肯定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而将这一事件置于阳光之下,既是媒体的力量,也是全社会“围观”的力量。
对这样的舆论监督,政法君不必有“排斥心理”。人民对正义与安全的需求,是司法前进的方向。这一对概念落在现实时,并不总是完美的。或许,是政法君有错,有错改之,遮掩无益;或许,是双方理解认识不一致所致,那就诚恳沟通之,尽力赢得谅解;或许,是信息披露太有限导致,那就及时回应、拿证据回应,身正不怕影斜。
没有谁天然要找谁的麻烦,众目睽睽才有可能将“庸、懒、乱”三种作为,降到最低。对于舆论监督,司法者应当常怀警醒,又心存感激。
在被刷屏的一天里,上亿条评论涌现。这种关切和激情,正是推动中国法治前行的伟大动力。
向亿万关心中国法治的网民致敬。
第二句:在鼎沸舆论面前,事实和法律仍应是司法工作者的“定海神针”
在几乎“一边倒”的舆论面前,司法者更要注意坚持事实与法律。媒体报道,毕竟不能代替双方在场的司法审判。
一起刑事案件从发生,到最后被告人获定罪量刑,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公诉、法院审理后的判决。每一个环节,不仅意味着权力,也意味着责任。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办案终身责任制”如一道利剑高悬,任何蓄意的枉法,都可能成为一名检察官、法官人生中“必须承受之重”。
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今天,枉法,越来越难,成本,越来越高。
如今,办案终身责任制之下,法官执意枉法审判的可能性不是没有,但绝不是必然。这点上,舆论有权作任何猜测,但认定终究要靠调查。如果,法官坚持认为判决有据,就要好好在跟全社会作解释说明上,下一番功夫。否则,法治只会在“象牙塔”里,无法深入老百姓的心中。
另一方面,我们也目睹过不少因为“舆论压力太大”,而没有坚持应该坚持之事的例子。如果我们从过去一连串的事件中,学到了什么教训,那就是:无论什么时候,司法者一定要坚持法律与良知,以事实为基础,做出公正裁决。除事实与法律之外,不应受任何因素的不当干预。还事实以真相,这是无论何时,司法都不能放弃的底线。
定海神针,应该有且只有一个——事实和法律。
当拿起法槌的一刻,司法者就应该专注于庭审控辩,依法裁决。尽管在前一刻,他可能也是一名扼腕叹息的读者。
第三句:愿关切最终形成力量,让那位儿子有一个兼具“法理情”的结局
此事刷屏后,公众在“尊重专业判决vs.法官不近人情”之间,争议巨大。
小编认为,无论站在哪一边,下面的表述似乎应是共识:让全社会尊重一个判决的前提是,这个判决在专业上是没问题的,而且,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很多时候都是理性主义、专业主义者,但不是一个案件法律上没问题,这个判决就无懈可击。
一个激起大众那么多不理解的判决,一定有哪个环节,是有待完善的。在大众权利意识崛起的年代,司法应当以充分透彻的说理反馈舆论。儿子于欢的罪与非罪、罪轻罪重,需要法律的公正评断。当舆论向司法呈递出良知的意愿时,司法应当回赠以条理分明、论证周严的法律推理。
小编期待,本案的二审裁决——即那份依法应当公开的判决书,能够以清晰有力的说理,将被这起悲剧夺去的安全感,交还给焦虑的公众。
小编相信,司法不会无原则迁就舆论,但也不会忽视乃至辜负舆论。在本案乃至一切热点案件中,司法与舆论本非对立,它们的目的是一致的:让有罪者受到惩罚,让无辜者不致蒙冤,让强梁不敢横行,让弱者获得尊严。
报道这起案件的记者,在朋友圈中,还留下了这样一句话:“但愿众人的关切,能如拂过麦田上空的春风,抽穗结实,和煦人心。”
愿他的愿望成真。也相信一定能够成真。
人民日报评“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
一篇《刺死辱母者》迅速刷屏。
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简单的描述,凸显的是此案引来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一个人或其近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奋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应该如何认定这一行为?
当地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这并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出警,于欢母子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尽管本案二审尚未启动,但是,舆论的争议却显示出法律条文所不能涵盖的更深层意思。无疑,此事切入了一个关于法律与伦理的命题。
虽然涉及一些具体细节的争议,比如,警察在离开接待室后,是准备离开还是仅仅外出调查,但最主要的争议,还是集中在于欢是否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上。尤其是,于欢由于母亲和自己被侵害而产生强烈情绪的情况下,是否犯下了故意伤害罪。
舆论的强烈反应提示我们,应该正视此事发生之时的伦理情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更多考虑。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这样的伦理情境,让很多人在讨论这一案件时,不仅基于法律来做出自己的判断。
他们考虑更多的或许是,当至亲之人遭遇侵害时,自己能以怎样的方式去保护他们?当巨大的凌辱降临在自己或者亲人身上时,是忍受凌辱还是挺身抗暴?当处于无法逃脱的困境中时,要如何维护自己与亲人的尊严?
法律的社会功能是什么?可以说,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此案在半年过后掀起舆论波澜,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许多人的伦理诉求和情感诉求。
换句话说,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也正是因此,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中青评论: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
如果没有于欢情急之下持刀行凶的死伤,这只是一起由民间借贷纠纷导致的普通“非法拘禁案”。但是,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夹杂其中的“辱母情节”手段之卑劣,性质之恶劣,可以说近年来无案出其右,既造成了一死二伤的后果,也挑战了公众的社会道德和公平认知。更重要的是,此案的审判结果,并没有如辩护律师及众人所预料的那样,以“防卫过当”来认定,也就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什么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对被告人处以更轻的刑罚呢?当地法院给出的理由是,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当时的人身自由虽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没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故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的确,刑法上正当防卫的成立,将“防卫的紧迫性”作为核心要件,其要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二是不得不制止侵害。从法院的认定看,恐怕还是认为防卫达不到“不得不为”的程度。问题在于,“没有人使用工具”,被告人及其母亲就没有现实危险吗?当“极端手段污辱”都已经出现,谁能预料,不法分子接下来还会采取什么更恶劣、更危险的侵权行径?
诚然,“派出所已经出警”,但警察仅提醒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了房间。应当说,这种有限的执法方式,并没有达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被告人及其母亲的人身危险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寻求救济无望的被告人情绪失控,以暴力制止侵害,的确符合“不得不为”的要求,只不过“超过必要限度”。当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出现“死亡1人”等情形,有关执法人员已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
其实,除当天的案情外,审判机关还应综合考量的重要情节是,对方一些前置情形的“违法性”,也就是具有“黑社会背景”,以及“高利贷”“非法拘禁”等行为。这些事实不仅从侧面印证被告人的激愤之举实属“不得不为”,还能证明其本人的“主观恶性”较低,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有利的判决。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将“超过必要限度”的“门槛”抬高,施以无差别的“对待”,只会使公民抗争邪恶的勇气遭受遏制,从而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同样,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任何执法不当与裁判不公,都是对法律精神的背叛与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经上诉,期待在即将到来的二审中,司法机关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实现排除社会危害性与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彰显法律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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