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个个人破产制度地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日前正式对外公布全文,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对个人破产申请人进行严格的权利限制,买房、买车、住三星级以上宾馆等等都在禁止之列。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同时,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债务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在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且因正常生产经营、合理生活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才可以依照本《条例》清理债务。个人破产法的要义是保护具有良好信用的市场经营主体,让他们失败后可以卸下包袱重新起飞。但对于那些恶意逃债的“老赖”,《条例》则设置了重重关卡。《条例》拟设置3年的免责考察期,即: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3年后,破产人才可以申请免责。
《条例》还规定,转移财产、欺诈行为将终身追责,只要查出来,法院可以随时撤销免责裁定。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进行权利限制是国际通行的惯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从限制高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债务人做出限定。《条例》规定,债务人3年内不得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消费,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一系列消费行为。还规定,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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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