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郴州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即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进行销售时,由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监管协议》载明的预售资金专户信息,协助购房人通过专用POS机等监管机构指定的缴款方式将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等预售资金缴存至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后,方可进行合同网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外收取任何性质的房价款。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机构为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预售资金全部进入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遵循“事中、事后”监管原则。
预售资金仅限用于保障本项目的建设和偿还本项目抵贷款,购置本项目建设所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开发商违约且逾期不改的,由监管机构依照《三方协议》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技术手段暂停其预售许可和网签,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价不良记录;造成损失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陈华英)
关键词: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监管机构
建筑材料
法律责任